(一)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;研究、拟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政策措施;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、规划、年度计划。
(二)负责价格分析、预测、预警和监控;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;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、动作和管理;参与粮食风险基金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;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。
(三)拟订价格管理目录,管理国家、省列名管理的商品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;组织和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;管理会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、抵押金、风险金费用。
(四)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,制止低价倾销、牟取暴利、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;指导行业价格自律,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。
(五)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,对价格、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。
(六)组织指导价格、收费社会监督;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。
(七)指导、监督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市、县(市)价格、收费管理工作;协调、处理部门之间及市、县(市)的价格、收费争议;指导价格协会工作。
(八)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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